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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作出临时驳回的时限是多久?

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必须在收到产权组织的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发出临时驳回通知。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缔约方可以选择将驳回期限延长至18个月,甚至18个月以上。关于适用时限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各缔约方作出的声明。

在适用期限内没有发出临时驳回通知,就可认为商标在有关被指定缔约方的领土内,在要求保护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上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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