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被视为代替以同一注册人名义登记,覆盖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商标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发生代替时,代替并不影响国家或地区注册,而是意味着注册人实质上有两项权利——一项是在国家/地区一级的权利,一项是在国际一级的权利。如果国际注册代替了在先的国家/地区商标,注册人可以决定让国家/地区商标失效,同时仍可享有基于该国家或地区注册获得的权利日期。
没有用于代替的产权组织表格。事实上,注册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就可以利用代替,因为代替是自动进行的。但是,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可以要求有关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局记录代替。这相当于向注册人确定,《马德里议定书》第4条之二第(1)款第(iii)目规定的代替要求已得到满足,并且代替已经发生。通过进行记录,所涉主管局在其注册簿中承认,虽然国际注册日可能是最近的,但注册人自国家/地区权利产生之日起即在其领土上受到保护。主管局还将就已在其注册簿作记录通知产权组织。通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产权组织将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代替详情(以便第三方知悉)。
下述示例说明了代替是怎样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