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您作为联合王国国民或法律实体,无权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作为原属局提交国际申请,除非您在欧盟享有特定资格。 然而,由于联合王国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您有权通过英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原属局提交申请,并作为新注册人通过联合王国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中提出权利主张。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2021年1月1日前在欧盟受到保护的每一项国际注册,都将在联合王国(英国)注册簿上登记一个对应的国家商标。 如果一项国际注册中对欧盟的多项指定(例如,国际申请所作指定和后期指定)获得了保护,则将为每项指定登记一个对应国家商标。 这些新登记的联合王国对应商标将独立于国际注册,并受联合王国法律管辖。注册人必须直接在联合王国主管局(英国知识产权局)进行管理。
国际注册被视为代替以同一注册人名义登记,覆盖相同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商标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发生代替时,代替并不影响国家或地区注册,而是意味着注册人实质上有两项权利——一项是在国家/地区一级的权利,一项是在国际一级的权利。如果国际注册代替了在先的国家/地区商标,注册人可以决定让国家/地区商标失效,同时仍可享有基于该国家或地区注册获得的权利日期。 没有用于代替的产权组织表格。事实上,注册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就可以利用代替,因为代替是自动进行的。但是,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可以要求有关国家/…
临时驳回保护通知发出之后的程序取决于有关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由注册人和该局直接处理。产权组织不参与其中。 与该局的后续事宜所需的所有信息都在该局发出的临时驳回通知中。这包括驳回理由、请求复审或上诉的时限、受理此种复审或上诉的机关,以及是否必须通过当地代理人来进行等。
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必须在收到产权组织的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发出临时驳回通知。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缔约方可以选择将驳回期限延长至18个月,甚至18个月以上。关于适用时限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各缔约方作出的声明。 在适用期限内没有发出临时驳回通知,就可认为商标在有关被指定缔约方的领土内,在要求保护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上获得保护。
登记国际注册所有权的变更申请,必须用MM5表向产权组织提交,申请可以由登记的注册人(或者登记的代理人,如果有的话)直接通过注册人的缔约方主管局提交,也可以由新的所有人(受让人)通过其缔约方主管局提交。
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在每个10年期结束前,直接向产权组织续展注册,在有关被指定缔约方取得效力。在国际注册届满前六个月,产权组织会向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以及代理人发出续展提醒信。 可以在国际注册到期日之前三个月至该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宽限期内,在线提交国际注册的续展请求,并通过产权组织往来账户或信用卡缴纳应缴费用。 通过银行转账缴费,需要通过联系马德里提交MM11表来提出续展请求。请求中应包括下列信息:有关的国际注册号、在哪些被指定缔约方请求续展以及缴费详情。
产权组织在马德里监视器公布所有有效国际注册的最新状态。该数据库中包括所有有效国际注册的著录项目数据,并包括含有特殊字符或图形要素的商标图样。 信息免费提供,每日更新。 产权组织于2005年1月1日之后收到的下列通知的扫描件也可以直接在马德里监视器以PDF格式获得: 临时驳回通知 临时全部驳回确认声明 临时驳回后给予保护的声明 无临时驳回通知时给予保护的声明 关于依职权的审查已结束但商标保护仍需经第三方异议或提意见的声明 进一步决定 无效通知 如果您是国际注册的所有人或登记代理…
表格可以通过邮寄(邮递或快递服务)或通过联系马德里发送。也可以通过马德里案卷管理器发送表格。 通过电子形式发给产权组织的表格,请勿再次邮寄。 最好通过联系马德里或马德里案卷管理器来发送通信。
马德里客户服务 网上:联系马德里 | 电话:+41 22 338 86 86 办公时间:日内瓦时间09:00至18:00(周一至周五)
基于国家或地区申请或注册的所有国际申请,均应使用MM2表提出。可使用马德里申请助手(它可以直接从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原属局)的数据库中提取所有必填信息),也可以下载MM2表后手动填写。MM1表和MM3表不再适用,马德里网站上也不再提供。 所有指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国际申请还必须包括MM18表(有意使用商标的声明)。 注:2015年10月31日当天或之后用MM1表或MM3表提交的国际申请,将依《共同实施细则》第11条第(4)款(a)项第(i)目视为不规范。在不规范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商标是一个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公司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或标志组合。 这种标志可以使用文字、字母、数字、图片、形状和颜色,或各该项的任意组合。越来越多的国家还允许注册不太传统的一些形式的商标,例如立体标志(如可口可乐瓶子或 Toblerone 条形巧克力)、听觉商标(声音,如米高梅公司制作的电影开始时的狮子吼声)或嗅觉商标(如特定类型的机油或刺绣纱线的气味)。但许多国家都对哪些种类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加以限制,一般仅允许注册视觉上可感知或者能以图形方式表现的标志。商标既可以用…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受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这让人们能够从其发明或创造中获得承认或经济利益。通过在创新者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旨在营造一个有利于创造和创新蓬勃发展的环境。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二者区别如下: ® :注册商标的合法有效的标志,只有商标获准注册后且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使用时,才可以使用“®”标志。 TM: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任何人均可以在商标上使用“TM”标志。
自商标递交之日起,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及初步审定公告,若商标审查顺利,无补正、驳回、异议等意外情况,按照目前的实务审查情况,12个月左右可以领取到《商标注册证》,最终以商标局审查进度为准。
商标分类是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称《尼斯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并根据我国情况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商标分类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即可。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除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
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偿或无偿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情况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