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旗和国徽以及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和徽记,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之三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所有缔约国。第六条之三给予的保护也延及至少一个巴黎联盟国家参加的政府间组织的名称和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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