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的声誉并非易事。所有人必须证明该商标在其注册领土的大部分地区得到了相当大比例的人口的认可。在欧盟,这主要使用定量标准进行评估。然而在波兰,人们还必须提供定性标准来证明认可。
商标的声誉不受欧盟商标条例和波兰工业法的定义。根据判例法,驰名商标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即相关公众在面对相似商标时,可能会在两者之间产生关联,即使它们用于不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从而造成损害已建立商标的声誉(14/09/1999, C-375/97, Chevy, EU:C:1999:408, § 22-23)。没有欧盟判例法规定必须满足质量门槛才能享受声誉保护。
波兰法院作为欧盟的国家法院,受欧盟判例法的约束。尽管如此,波兰法院认为,具有高声誉的商标应保证在其下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高质量和声誉。波兰法院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带有相关商标的商品被消费者认为是高质量的,从而证实了这种积极的看法。
在华沙法院,很少有涉及欧盟商标的判决只要求数量门槛来证明商标的声誉。然而,在波兰专利局的决定和行政法院的判决中,必须证明所涉商品和服务的高质量才能证明商标的声誉。然而,最高行政法院现已判定,这种对质量的提法是不正确的。该决定强调,欧盟的判例、一些国家的判决和波兰的学说表明,主要标准应该是相关公众对在先商标的了解程度,与质量或声望无关。最高行政法院承认,虽然确定对产品质量的正面评价有时可能是有用的,
这一判决对于热衷于根据其商标在波兰的知名度提出索赔的知名商标所有人来说非常重要。这是在未来商标案件中取消质量要求的积极举措,意味着诉讼当事人将不再需要以消费者心目中的质量等同于对商标的认可为由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