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法定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申请被驳回存在很多的人为主观因素。商标局在审查时,由于审查员的主观因素,将某一商标判为近似商标,但其他人审核时,存在不判为近似商标的可能。因此,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成功的有效途径,很多商标都是通过复审注册成功的。
违反商标法
无论是注册国内还国外的商标,《商标法》都会有明文规定,若干的图案和文字词语是不能使用的,因而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尽量避免这些图案和词汇。
被他人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实行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审查员会进行审查该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过了,所以申请注册商标还是尽早为好。
与他人近似
对于一些企业申请商标没有经验,申请注册商标时没有对前期的商标近似审查,造成所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相似的情况,此外商标在取名和设计logo设计时,刻意的模仿品牌,想要盗用品牌的知名度,那更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为是近似的商标。
缺乏显著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过于简单,没有特点和创意,审查员就会判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有可识别性,从而导致被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如您对驳回决定不服,您可向商标局发起驳回复审申请。 如您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或部分驳回,且您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不服。您可向商标局递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局将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核标准为依据,结合您提出的复审理由对注册的商标进行复审。
服务介绍 商标驳回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法定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