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如您对驳回决定不服,您可向商标局发起驳回复审申请。 如您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或部分驳回,且您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不服。您可向商标局递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局将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核标准为依据,结合您提出的复审理由对注册的商标进行复审。
服务介绍 商标驳回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法定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