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登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著作权登记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喜剧作品、曲艺、舞蹈、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均可以通过作品著作权登记,得到保护。
维权证据
作品被抄袭时,维权有据
形象宣传
版权企业软实力的体现,助力企业宣传
法律保护
作品被剽窃、抄袭或侵权,版权是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税收减免
获得国家认定的版权,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和自愿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了著作权自动产生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由此可知,著作权的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人获得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登记的公示效力上。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要件,登记的作用仅能够证明至少在登记日前,著作权人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在发生纠纷时,著作权人往往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可以弥补上述不便。一经登记,即被推定为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登记证书成为权利人最简单有效的身份证明。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在著作权归属以及著作权纠纷中将产生重大作用。
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其他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登记主管部门对作品构成与否、作品创作完成日期、权属真实状况等并不做实质性审查,获得了著作权登记并不必然代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证据的作用,并非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
我国的版权登记机构包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是我国唯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机构,负责国内和国外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并出具作品登记证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版权登记机构,其开展版权登记工作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我国唯一的综合性的国家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国内、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作品著作权登记,即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国外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均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
服务介绍 作品著作权登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著作权登记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喜剧作品、曲艺、舞蹈、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均…